造论开端的解说他们以欲乐的种种属性等嬉戏、游乐,或者安住在这些欲乐之中;他们凭着能够获胜的本领而想要战胜敌对者;他们在授受王权地位等的尊敬礼遇、并教诫各种各样的事务时,作出种种言说;他们以凭借福业的力量所获得的光辉而放光;他们毫无阻碍地去往自己所喜爱的任何境域;或者说,他们在成就所愿望的事情上有能力——因此叫作天。或者,他们是值得被当作依靠的,就是说,想要度脱各种各样灾难的人们把他们当作归依处、当作最终的依托而前往投靠;或者说他们是应受赞颂的。或者说,由于具备殊胜的光彩而应受爱乐,因此叫作天。他们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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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以欲乐的种种属性等嬉戏、游乐,或者安住在这些欲乐之中;他们凭着能够获胜的本领而想要战胜敌对者;他们在授受王权地位等的尊敬礼遇、并教诫各种各样的事务时,作出种种言说;他们以凭借福业的力量所获得的光辉而放光;他们毫无阻碍地去往自己所喜爱的任何境域;或者说,他们在成就所愿望的事情上有能力——因此叫作天。或者,他们是值得被当作依靠的,就是说,想要度脱各种各样灾难的人们把他们当作归依处、当作最终的依托而前往投靠;或者说他们是应受赞颂的。或者说,由于具备殊胜的光彩而应受爱乐,因此叫作天。他们有三种——约定俗成的天造论开端的解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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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那些方式是哪些?那个叫做发趣的又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不应当问的。为什么呢?因为在《因缘谈》中讲到发趣时,已经显示了顺等各种方式以及发趣本身——为了阐明这个意思,义注作者引用了那里所说的义注原文:“正等正觉者……中略……所以说……名为……”。其中偈颂的意思以及义注的用意,我们将在后面解释。而“发趣”这个名称含义、三法发趣等的“三法发趣”等名称含义,以及这部论是对二十四部遍发趣的汇集这一点,都应当在这里说明。因为这样简略地了解了发趣以后,详细的部分就容易理解了。而其中名称含义应当先说,所以他先说了《缘的总说》的注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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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缘解说的注释一、被列为因缘的那一项,应当这样来理解——用这句话表示:称为因的那个缘法,对那些缘所生法——也就是称为“与因相应的诸法”以及“以那些为生起之源的诸色”的那些法——以因缘为缘,这就是被列为“因缘”的那一项。而(这句话)显示的是:那个如上所说的缘法,以作为因的身分而对如上所说的缘所生法成为缘,应当了解它就是被列为“因缘”的。按这两种讲法所显示的都是:以作为因的身分起资助作用,这就是被列为“因缘”的。在其余各缘上也是同样的道理。而所谓起资助作用,就是法的自性本身,并不是在法之外另有一个资助作用缘的解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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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嗔、痴还不能成为异熟缘,而能依其余十七种缘的方式成为缘”**等等,这是不正确的读法。而这里是说贪、嗔、痴各自都以十七种缘成为缘。因为为了显示一法成为多缘,并没有把一切因合在一起来取,而是把无痴等各别地取出来,所以嗔也就变成以十七种缘成为缘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圣典里本来也应当说到嗔被看作重者。在“至于所谓不善的所缘增上,说的是与贪俱行的心的生起”(发趣论义注 1.4)这里,本来也应当说成“与贪、嗔俱行的心的生起”,可是并没有这样说;所以嗔作为增上缘这一点也应当排除。而且用**“其余的”**这个说法缘的解说中杂项的决择论的注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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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顺的释义每一个三法、二法——意思是每一个三法以及二法,而不是“三法二法”这样的复合。缘法和——意思是:那些被说成“以善法等为缘”的法,由于它们发挥着“以……为缘”的作用,所以它们正是作为缘的善法等,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缘法。正因为这样才说:“而且它们只能是俱生的”。而那些用来说明生起的因等诸缘,它们既有俱生的,也有不俱生的。这里应当了知:因为“以……为缘”与“俱生”这两种用语意义相同,缘分与俱生分也就意义相同,所以世尊是用后一分来使人明白前一分,又用前一分来使人明白后一分。在依缘分与依止分、相杂分与相应问句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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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生分的解释缘顺(1)分别分“在善三法中能得到解答的那些,在受三法(vedanāttika)等当中并不就是同样的那些”——除了三法词项的不同之外,就起首与结尾而言是相同的;正是针对这种相同性,才说了“并不就是同样的那些”。而且不只是在别的三法当中如此,就在善三法里,缘生分中能得到解答的那些,在缘分(paccayavāra)等当中也并不就是同样的那些;所以这里必须把一切问句都汇集起来。“而在法顺逆(dhammānulomapaccanīya)三法发趣中,解答寻三法(vitakkattika)与喜三法(pīt善三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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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色、涅槃这些是三法所不摄的,所以得不到“缘于”等的限定,也得不到作为缘所生法的说法。不过,在缘生分等六分里,既然说了三法所摄的诸法是从因缘等生起的,那么就应当了解:在那里,它们是按相应的情形,作为所缘缘等而得到的。“至于遍摄一切无色法的俱生缘等各缘”——应当看到,这句话是把在善三法里也已经脱落的俱生缘,因为它遍摄色法与无色法,就放在开头;再用“等”这个词以及“遍摄一切无色法”这个说法,就缘所生法而言,显示出遍摄一切无色法的所缘缘等也都脱落了。由此就显示了:在善三法里脱落的、通于一切处的那四种缘,在一受三法的解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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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在果报三法中,缘果报法,就是缘于作为果报的那个法。因为用复合词(samāsa)也同样表达了这个意思,所以在圣典的文句里就写成了复合词。24-52.在对**“缘既非果报、也非能生果报的法,既非果报、也非能生果报的法由非果报缘而生起”这一句的分别解说中,只说了“缘诸大种而有心等起色、所造色”**这么多,而没有说“业生色”(kaṭattārūpa)。没有说它,是因为这里的用意在于显示:缘于诸蕴而生起的那种色,是缘于诸大种而生起的。因为在这里,业生色并没有缘于诸蕴而生起的情形;如果有,才需要说它是缘于诸果报三法的解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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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执取三法中说 缘未被执取而不可成为执取对象的法,未被执取而不可成为执取对象的法生起,非增上缘,这句话显示的是:由于它自身即是增上(adhipati),所以即使在并非没有所缘增上(ārammaṇādhipati)的那些法当中,这个作为增上的法也不应当说是由两种增上缘中的任何一种而生起的;这就是它的本性。关于 已被执取而可成为执取对象的段食,是已被执取而可成为执取对象的身的食缘这一句,义注中说的意思是:业生诸色内部所含的食素,就像色命根对业所作色那样,是以维持和支持的方式成为那同一个业生色身的缘,而不是以已执取三法的解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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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三法的缘生分缘顺中,增上缘二十三,是说在七个根本句中依次是七、五、三、一、三、三、一,这样合为二十三;相互缘二十八,是七、五、五、三、四、三、一,这样合成的;前生缘十一,是三、四、二,在第二、第三个二法根本句中各为一,这样合成的;重复缘也是这样。其他的计数与因缘、所缘缘中的相同。在缘逆中,非增上缘的第一个问题里,先说“缘于无寻唯伺的诸蕴,生起无寻唯伺的增上法”,然后又以“缘于异熟的无寻唯伺的一蕴”等等来作解答,而没有笼统地一概而说。为什么呢?因为除异熟以外的无寻唯伺的诸蕴,一概都是有增上的。而在诸异熟六、寻三法的注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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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见所断三法里,“见所断的法对修所断的法来说,连以一个缘也不成为缘”——这一点应当按照《分别论》的缘起分别(Paṭiccasamuppādavibhaṅga)中所探讨的方式来探讨。见所断三法的注释结束。八、见所断三法的注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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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等三法里,一个一个的单法共有三个;其次是初项与末项相配、中项与末项相配,再加上初项与中项相配,这样就有三个二法;还有一个三法,应当这样理解。在这七项中,以每一个为根本,问题就成为七个七;这样,在每一个缘上就有四十九个问题。在纯净部分(suddhika)中,问题有一千一百七十六个;这个算法只适用于顺论(anuloma)和逆论(paccanīya),别处并不适用。把一个数自乘,再加上这个数本身,取所得的一半,就是它的总和;或者,把这个数加一以后取它的一半,再乘以这个数。这样,以因为根本的二法、三法等,一共有问题计数偈颂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