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当它(此法)存在时就存在,当它不存在时就不存在,则它对于该(法)为有缘”。此即简述缘的特相,在经文中,关于此所说的“当彼存在时此即存在,彼不存在时此即不存在”。此即结合了诸有缘而展示的、说“凡是……”等之后的这一理论在涅槃中是没有的,因此为了展示”涅槃是籍由有缘的性质而被排除的“而说“涅槃……是支持”。
以此阐明,诸缘法的緣起狀態是特别地以额外的说法被周知的。
“与以不存在的状态而构成支持的性质相反的“,即与无有缘的状态相反的。
故如同离去缘和不离去缘那样,无有缘和有缘是互相以直接对立的形式而存在的。
因为与以不存在的状态而构成支持的性质相反,所以涅槃不是有缘。
意为:”故那些有缘法正是被认知为与以不存在的状态而构成支持的性质相反的。“
这样情况下,即结合生起的性质。
对于它们为缘,注释为”食根”
“ekato”即一起。
“由于有俱生等缘的性质”即由于有俱生、前生、后生等缘的性质。
“这样的性质(tadabhāvo)”即具有俱生等缘性。
“这些的“即依有缘性的方式正在转起的食(缘)和根(缘)的
“依照它们作为法的本质的方式”即依照法性的方式。
这些法性,就是先与诸缘起共同(作用),然后变成食和根并对于它们作为有缘,而不是“俱生等缘”。
或者当眼等诸门的色等诸所缘的情况下,对于确定的情况,在识的六种状态下,所缘不接触于门所缘,门不接触于门,然后由于所缘而说分为六种的性质,这里也是这样,
在与食和根的缘起的俱生等的状态下,依非色蕴等方式被分为俱生等类别的有缘的已阐明性,在问题章节中,以诸食和根的方式通晓了第四和第五部分存在的有缘的特征的情况下,没有涉及俱生等分类——在义注中所说的”食与根没有俱生等的分类“,即是为了揭示这点,
,而不是因为在食和根中没有俱生等。
在这里应知的含义即以上这些。